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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省交通运输厅持续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法规、规章的调整变化,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近期,结合工作实际,对《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进行了修订,助力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优化,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职。

  行业治理提升工程专班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七个执法领域360余项裁量基准。《基准》覆盖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全部七个领域,涉及处罚事项450项。此次修订取消了《决定》涉及的12项交通运输罚款事项,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变化及新增的3部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领域部门规章,对360余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

  颗粒化、多层级细化基准,保障依法履职。《基准》将违法行为颗粒化到“项”一级,如条款包含了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内容,则进一步拆分违法行为名称。同时,对每一项分别明确“判断、处罚”基准,区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违法程度层级,共细化层级2000余条,为提高办案精细化程度提供支撑,有力保障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职。

  降低轻度违法处罚,优化营商环境。《基准》深化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违法程度“轻微”“一般”的,综合考虑违法程度、性质、量罚情节等因素,依法降低处罚额度,最大限度压缩基层一线自由裁量处罚的空间,防止人情执法,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代磊袁媛)


原文链接:http://jtyst.jl.gov.cn/zx_133250/jljtb/bqyb/202209/t20220908_8569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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