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客运服务观察网!

客运服务观察网

关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附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的号牌清单

  2022年7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jtgl.beijing.gov.cn/jgj/jgxx/gsgg/wsgs/325878590/index.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