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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深圳市鹏星船务有限公司“瑞星”轮继续经营港澳航线的批复

  粤交水运字〔2024〕6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深圳市鹏星船务有限公司“瑞星”轮继续经营港澳航线的批复

  深圳市鹏星船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瑞星”轮申请继续经营港澳航线的请示收悉。根据相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继续经营港澳航线水路旅客运输业务。

  二、同意你司自有船舶“瑞星”轮(总吨位241吨、载客量196位、功率2*1007kw)从事深圳市各对外开放客运港口至香港、澳门航线旅客运输,航行有效期至2034年11月20日止。船舶航行有效期内要保持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和船舶有关证书有效,若上述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和船舶有关证书失效,本批文自动失效。

  三、请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船舶、船员证书。经营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运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td.gd.gov.cn/zcwj_n/xkgg/content/post_4582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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