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风纪纠察规定》(简称《风纪纠察规定》),明确了全省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纠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主要内容、工作程序、纠察频次以及实施方式等各项要求,同时也明确了纠察人员本身的监督执纪问责等内容。
据悉,随着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等系列文件的相继出台,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文明、保障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成为了我省实施交通运输行业治理提升工程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关键命题。在此背景下,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风纪纠察规定》,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运输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有效巩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旨在切实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步,该局将按照《风纪纠察规定》的相关要求,组建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相关人员构成的纠察队伍,核发纠察证件。同时,做好对《风纪纠察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和纠察的组织实施工作。(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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