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通过官网公布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此项新修订的《基准》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交通运输系统区地县三级权责清单指导目录》,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兵团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
新修订的《基准》共明确了违法行为事项174项,其中公路建设事项64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项15项、公路运营事项3项、道路运输事项73项、公路路政事项19项。
值得注意的是,对比以前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修订的《基准》有多处内容发生了变化,特别是为了更加准确认定违法种类,增设了违法种类子项事项。在裁量标准的设定上,确保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针对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较大处罚幅度,设置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1-5档不同类别违法程度,同时首次增加了38项免予处罚事项,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据悉,自2021年8月以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面向各地各部门、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后,经过多次专题会议研究,并邀请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相关专家进行审查,不断修改完善《基准》,确保了《基准》的准确性和适用性。它的出台,将规范全疆兵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行政处罚标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厅宣教中心 张可静 政策法规处 阿米娜)
原文链接:http://jtyst.xinjiang.gov.cn/xjjtysj/yxfc/202207/f19ac69d54b0488e8e09b6a53f15c2a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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