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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核定太行山等高速公路项目包(二)所属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太行山高速公路邢台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8〕124号)、《关于同意太行山高速公路邯郸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8〕140号)、《关于同意新乐至元氏高速公路郭村至拐角铺段改扩建工程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9〕46号)、《关于同意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20〕76号)对太行山等高速公路项目包(二)所属四条路段的批复,经研究,现将上述项目包所属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6轴及以下合法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按照同路段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7轴及以上合法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1类货车收费标准13倍起计,每增加1轴,增加1类货车收费标准1倍。

  二、有关要求

  (一)对安装车载装置ETC用户给予通行费5%优惠,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出台的通行费减免政策,应减尽减、应免尽免。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原临时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本通知自收费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0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jtt.hebei.gov.cn/jtyst/zwgk/jcxxgk/jtgf/dfgf/101598685074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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