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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养护作业资质使用过渡期相关事项的通知(​桂交建管函〔2022〕18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等规定,为规范我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我厅于2022年2月16日印发并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规〔2022〕1 号)。鉴于目前相关企业正按规定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同时部分企业按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依法取得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仍处于有效期内,为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我厅决定设置为期2年的公路养护资质使用过渡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为2022年2月16日至2024年2月16日。

  二、在过渡期内,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或《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或公路施工承包相应资质的企业,均可按照资质证书的许可范围承接相应公路养护作业。

  三、过渡期满后,在我区从事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jtt.gxzf.gov.cn/zfxxgk/fdzdgk/tzgg/t119511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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