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起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条例共9章86条,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口岸和各类通道及载体建设,发展泛口岸经济,加强区域交流合作,服务和促进国家向北开放,全力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及相关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一起来学习全文吧!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拓展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
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构建内外统筹、融合互动的内外贸融合发展新格局。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促进贸易和产业融合发展,巩固对外贸易传统优势,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对外贸易转型升级。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商务、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培育发展对外贸易新业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市场采购贸易,支持海外仓建设和升级发展,增强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能力。 支持对外贸易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利用新技术新渠道,开展对外贸易、拓展销售渠道、培育自主品牌。 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相关税收政策措施,推动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完善服务贸易发展机制,推动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探索发展数字贸易多元化业态模式。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贸易和双向投资协调发展,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完善同俄罗斯、蒙古的合作机制,利用同俄蒙在产业结构、市场结构上的差异性和互补性,深化教育、医疗、科技、生态、能源、人才等领域合作,深度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支持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鼓励专精特新企业通过小比例参股、共建研发中心、初创企业投资、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开展境外投资。 支持企业承接境外工程建设项目,参与第三方市场合作,带动装备、人员、技术、标准和服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引导企业防范风险,加强境外投资安全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安全巡查,推动自治区境外投资企业和机构强化各类风险防范措施。 发展改革、商务、外事、公安机关、司法行政、自然资源、能源、金融管理、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境外投资政策、风险防范、金融、法律实务、原产地规则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力。 第四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大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等重点领域改革力度,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货物流转效率。 第五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化投资环境,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推动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做好“蒙贸通”等对外贸易综合平台建设,为对外贸易企业实时提供政策解读、贸易时讯、宣传推介、业务培训、物流对接、贸易融资、出口信保、救济援助等全方位便利服务。第六章 强化开放型经济发展支撑
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资金项目引进方式,营造一流开放发展环境,建设开放型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强化开放型经济发展支撑。 第五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发挥招商引资主体责任,围绕自治区确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点产业链,统筹考虑本地区生态环境、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开展招商引资。 第五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国际间友好城市对接、举办经贸合作活动等方式搭建海外招商平台,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国家级展会,拓展招商渠道,扩大引进外资规模。 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维护产业安全,构建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多元化开放型现代产业新体系。 第五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特色优势,统筹谋划现代能源、加工制造、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军民融合、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开放创新,推进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大可再生能源替代力度;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型化工、生物医药、现代能源、节能环保等相关优势特色产业。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能源等部门应当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积极引进高端装备、信息技术、通用航空、绿色冶金等新兴产业,推进清洁生产,加快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牧、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全方位、高标准构建现代化农牧业发展体系,以扩大数量、提高质量、增加产量为重点,建设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产业集群。 第六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跨盟市建设大景区,大力发展跨境旅游,推动旅游业差异化协调发展。 第六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和现代农牧业深度融合。 第六十二条 鼓励商贸流通业态与模式创新,推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推动传统消费与新型消费、线上消费与线下消费融合发展。 第六十三条 自治区结合优势产业的海外投资布局,推动产业合作由加工制造环节为主向合作研发、联合设计、市场营销、品牌培育等高端环节延伸。 鼓励企业在新兴领域积极融入国际产业分工合作,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和市场,开展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第七章 深化国际人文交流合作 第六十四条 深化国际人文交流工作应当以服务国家改革发展和对外战略为根本,以促进中外民心相通和文明互鉴为宗旨,畅通国际人文交流渠道,创新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将人文交流与合作理念融入对外交往各个领域。 第六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引导海外华侨华人、留学人员、志愿者以及在海外投资的中资企业积极参与人文交流,将人文交流寓于中外民众日常交往中。鼓励专业化、国际化的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参与人文交流具体项目运作。 第六十六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围绕产业链核心环节和前沿领域,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推动重点产业链创新升级。 鼓励区内企业与国际知名科技机构开展合作,推进高水平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境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第六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有关国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办学,通过共建科研平台、联合培养学生、人员互访、合作研究等形式开展合作交流。 鼓励拓展海外引才引智渠道,搭建海外人才服务平台,加强人才交流合作,促进科技人才交流互访。 鼓励引进和培养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贸易规则和市场环境的专业适用型人才,创新推广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人才。 第六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关国家开展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共同推动健康丝绸之路建设。 第六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参与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交易平台体系,提高文化传播能力。 第七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实施对外传播力提升工程,加强重大主题、重要活动对外宣传,构建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图书出版、影视剧等多位一体、互补联动对外传播矩阵,讲好中国故事。 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积极开展国际国内标准转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政策法规。 第七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及荒漠化防治等生态环保领域国际合作,促进防沙治沙技术合作,开展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推进濒危物种保护。 第七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同相关国家协作开展跨境森林和草原火灾、动植物疫病防控,提高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家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转移支付和口岸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对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落实减税降费、出口信贷、出口信保、稳岗就业、用电用水等普惠性政策,吸引更多企业落地发展进出口贸易、进出口加工和国际物流、保税仓储、跨境旅游等现代服务业。 第七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对市场主体从招商、落地、建设到投产全生命周期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 第七十八条 各地区应当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优化充实盟市、旗县(市、区)招商引资机构,健全完善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机制。 第七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机制建设,细化具体措施,统筹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 第八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与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十一条 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第八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在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内蒙古人大、《内蒙古新闻广播》官方微信
原文链接:http://jtyst.nmg.gov.cn/jtzx/jtyw/202309/t20230918_2380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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